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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经济往来中应注意的几个实务问题
发表律师:周建军        日期:2010-04-13

一、关于传真作为证据的问题
案例1:2001年汕头某制衣厂供常熟招商城张某时装180万元,张付了120万元,结余60万元,在汕头方面催促下,张在2002年12月30日发一传真给汕头,讲欠款60万元争取在03年5月1日还清,张签字落款日期,但实际一直未付,汕头方因为这张传真也不急。到04年底,找到律师,问这张传真是否有法律效力?打开一看,这张传真有内容、张某签名、张的落款日期,但没有发出机的号码、日期。

案例2:常熟兴福某绒丝厂供大丰某公司绒丝,合同通过电话联系后,传真签订,在传真件上盖章、签字。送货后,货款没有拿到,起诉到法院,法官就问你们合同什么时候订立的,常熟的当事人就按传真件上的日期讲2002年某月某日,对方马上拿出证据,证明在2002年某月某日前,该经办人已经辞职,接下去讲是假的,常熟方一时目瞪口呆。

案例3:常熟某混凝土公司参加张家港某公司招标,招标中明确:如中标,则在几月几日前通知。后来张家港某公司电告常熟方中标,并发了一只传真“中标通知”。常熟方后来一算,太不合算,是亏本生意,一拖再拖。过了2个月,张家港方面起诉要求常熟赔偿违约损失,起诉依据就是招标书、常熟方的投标书、跟发的传真。常熟答辩,招标书、投标书没有异议,但传真件没有收到,所以我们没有中标,不赔偿损失。

第1个案例:是张某隐去了传真机号码、日期或汕头方面使用了一种类似A4型纸张的传真纸,这种传真纸是一张一张传出来,号码、日期由于纸张问题未印上去。
第2个案例:问题出在常熟方自己的传真机日期设置错误,回到常熟,自己检查,当天明明是2004年12月20日,传真上的日期显示是2004年6月20日,相差半年。

第3个案例:发了传真后,张家港一过就算,忘记了将发送结果确认单附上。
所以:在传真中应注意:1、传真机应使用连续卷式热敏传真纸,调整好设置时间;2、发传真后,要将发送结果确认单附在传真件上;3、接收传真后,要检查传真件上有无传真号码、日期是否准确、是否借用他人传真发。最后一点,由于传真是一种复印,所以单凭传真件作证据,将有可能败诉。像案例1中,后来律师让当事人打电话给张并进行了录音,张在录音中承认她在前年底发给了汕头公司传真。

比较重要的文件,应通过中国邮政特快专递发,交寄单子上要写清里面有什么。某些情况下,可请公证处对交寄文件内容进行公证。当然也可将传真复印后,交由双方签字确认。

二、货物验收的手续问题
案例1:某服饰辅料公司与某制衣厂发生加工业务,由服饰辅料公司为其提供辅料,辅料公司送货后,制衣厂工人签收,有A、B、C三人均签收,后制衣厂不付款,理由B、C不是其工人,该公司无此二人,货物并非其制衣厂收取。

案例2:常熟淼泉某制衣厂为常州客户加工服装,布料由常州厂提供,约定如布料有质量问题,在开裁前提出。淼泉厂第一批布料到后,开裁了几匹,经砂洗发生褪色不均,布料出现严重色差,遂停产通知常州方来厂,常州方来后,承认有问题,但讲只管裁下去,出现色差让砂洗厂套色,费用由他们来承担,但未签下书面约定。结果淼泉厂将价值30万元的布匹全部裁好,让砂洗厂反复砂洗套色,套色费按每件4元计,共用了8万元,由于套色延迟,后来的货未通过国际航空澳大利亚,航运费2万多元。后来向常州厂索要该笔成本,并由砂洗厂作证明,常州厂一口否认,称是淼泉厂选择砂洗厂不当,是洗坏的。

案例3:某铸件厂与某机械厂发生加工业务,双方也没有正式书面合同,铸件厂做完后,凭自己的送货单送货给机械厂,送货单是铸件厂自己印制的格式送货单,上面的小框里有几条特殊约定,第一条是本送货单为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合同,还有一条检验期限为收货之日起10天,如不同意此,则双方另约定检验期为。

结果收货后,机械厂由于备货较多,未及时检验,到使用时才发现该批铸件存在质量问题,但为时已晚,合同法158条规定:“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在检验期间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质量符合约定。

上面案例1:老板不承认签字的人是其雇员,这种现象比较普遍,所以业务员、收货单位经办人员变化多的情况下,一定要及时对帐、盘清,才不会产生纠纷。当然,从证据上讲,收货单位如果否认是其员工,他须提供当时员工名册,证明并无此人,但实践中,不签合同的大量存在,所以为避免日后赖账,经常主动对帐催款是十分必要的。

案例2:淼泉厂的老板轻信对方,发现质量问题后,在没有形成书面协议的情况下,就动用了布匹。法律上有句话叫“动产一经动用,视为合格”,所以未经检验,你不要去动用它,检验有问题,没有协议,你也不要轻易地动用。

案例3:现在购货单位均为客户送货上门,小客户是空白送货单,大一点的客户都是格式送货单,都是律师事先设计的,所以一定要看仔细,认为哪一条不行,坚决删掉,看仔细了,再按正常步骤进行验收。

三、不要轻易在对方书写的字据上签字,字据不能单方持有。所书写的内容要反映真实意思。

为啥不要轻易在对方书写的字据上签字呢?因为对方很容易在字据上添加对自己不利的内容。曾经有一公司,到上海某厂对帐要款,对帐的字条上写“经查对,欠常熟公司款多少多少”空了二格,盖章签字,结果,走出厂门,对帐的马上在空格上添了一句,如到期不还,加付违约金多少万,并由公司所在地法院管辖。结果可想而知。

另外,票据上的内容一定要反映真实意思,尽量写得清楚明白。笔者去年曾遇一案:王老板是做水泥生意的,杨老板是做建筑工程的,王老板向杨老板供应水泥,一本送货单,送去由杨老板父亲签收,前前后后一共100吨,期间杨老板向王老板付了15000元,收条给了杨老板。讲好大年三十到杨老板屋里去结账。结账时,杨老板看了100吨送货单,一共有60、70次,认来认去,最后认了64吨,对还有36吨的货单,讲“吃不煞,我要让老父看,到底是不是他签的字。你单子放在这里,等他看后再结帐。”王老板讲“单子放在这里可以,你写张纸头给我。”杨老板就写“36吨送货单在我处,原因我父不清,其它全部结清,余额990元”。最终双方未能对清,打了场官司。法庭上杨老板解释,所写内容的意思是送货单在我处,帐已结清,还欠990元。王老板理解,是36吨尚未结账,所以送货单在杨处,前面预付15000元,扣除36吨货款,还结欠990元。990元是当时就付清的。最后公说公理,婆说婆理,法官判决王老板胜诉,其中有一条理由是条子是杨老板写的,所以应作出对杨老板不利的解释,所以,写得时候一定要仔细,写清。有人介绍,外国某公司租一幢办公楼,租赁合同长达25页,约定的内容具体到客户来访,在楼梯上摔倒,责任在哪一方。

四、关于增值税发票问题
举一个案例,上海服饰公司向常熟某单位购买针织绒,前后购买了几次。结算时,上海服饰公司提出把发票开到上海某单位,货款先付一半,还有一半年底付清。年底去上海讨,上海服饰公司付不出。无奈之下,只好起诉,对方当事人不出场,来个律师,讲欠款不错,但要把增值税开到公司。常熟方讲已按要求开了,上海律师一口咬死没有,要求提供发票底联,不然申请法庭调查,税务局有没有抵扣。常熟方有苦难言,如实说明吧,前面的变成了虚开,坚持不开吧,法律上又说不过去。无奈之下,只好同意对方,欠款减半支付,全部了清。所以一定要注意,企业发展到一定规模,不能把社会上普遍存在的不合法的行为,作为免去自己责任的理由,这在法律上是不允许的,较一回真,就会元气大伤。

第2个案例:常州某模具公司为常熟某公司开汽车座椅调脚器等模具,口头约定不开票,价格是多少,然后就按议定价格写合同,最后欠款不付,起诉到法院一方要定作款,一个提出开增值税发票,结果合下来,原先算好的利润,一大半变成了税,也是有苦难言。

五、合同法中的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及预期违约。
你跟我订立了一个买卖合同,你卖什么东西给我,我收货后10天付款。订立合同后,发货时突然被告知,我这边公司欠款多多、负债累类。怎么办,你不发货,担心我起诉,要你付违约金,发货,又担心竹篮打水一场空。怎么办,为保护当事人权利,合同法68条规定了不安抗辩权: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双方有下列情形,可以中止履行:1、经营严重恶化;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3、丧失商业信誉(上批货款没有付清,又要这批货款);4、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它情形。你一旦发现并有证据证明对方有以上情形,马上停止,立即告诉对方,我们终止履行。在对方提供担保后,再恢复履行,就不用担心他告你违约或你担心发货后货款拿不到。这就是68条的不安抗辩权。

合同法94条中的预期违约。举1个例子,你有房子卖给我,双方协议签好,定好到2005年年底交付,结果中途由于涨价,未到年底在3月份你就把房过户卖给了别人,这就构成预期违约,也就是“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债务”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要求赔偿损失或支付违约金。

六、买卖合同中的一些新设条款或称法律规定
(1)允许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货物所有权转移的时间。一般情况下,货物所有权是交付后即发生转移,也就是交付后产权不是你的了,如果你公司订了一宗大型设备,几百万或几千万,付款周期又一年多,甚至更长,那么对方在交付时就有风险,一旦你经营不好,经济恶化,出卖方就相当被动,所以法律给出卖人一个保护性机会,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在买入方付清全部货款前,货物所有权属出卖方,这样即使出现买入方到时无力付款,作为出卖方可以将货物收回,在扣除合理损耗、使用费后,将对方已付款项还给对方。

(2)如果由于购买方的原因使货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接,那么自合同约定的交货日期的第二天开始,也就是购买方违约之日开始,货物的毁坏、损坏、灭失风险。由购买方承担。

(3)货物检验问题。老合同法是规定货物外观质量问题,在接收后10天内提出,内在质量,可在6个月里提出。修改后的合同法没有规定具体的时间,只是规定合同约定有检验期的,按约定;没有约定的,应及时检验。所以,出了质量问题,接收方应在约定的异议期里提出,如果没有约定,则应在合理期限里提出。提出异议,要有证据意识。

(4)分期付款的买卖合同,如果买方不能按期付款,只要到期未付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卖方就可以要求买方支付全部价款。

(5)凭样品买卖的,应当封存样品,并可对样品质量予与说明。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应当与样品及其说明的质量相同。假如,样品有隐蔽瑕疵,那么,所交付的货物即使与样品一样,出卖人所交付的标的物的质量仍应符合同种物的通用标准。

(6)试用买卖问题,试用期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

七、承揽合同中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合同的内容有标的、数量、质量、报酬、承揽方式、材料的提供、履行期限、验收标准和方法等条款。

(1)合同法强调,承揽人应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来完成主要工作,如果承揽人把主要工作交接第三人来完成,而事先未经定作人同意,定作人有权解除合同。

(2)承揽工作需要定作人协助的,定作人有协助义务,定作人不履行协助义务并致使承揽工作不能完成的,承揽人可催告定作人在合理期限内履行,并可顺延履行期限。定作人逾期不履行,承揽人也可解除合同。

(3)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材料价款的,承揽人对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但另有约定的除外。留置后给债务人二个月以上期限,通知其履行债务。逾期不履行,也可协议折价,也可依法拍卖、变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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