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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华反倾销调查的原因与对策分析
发表律师:沈逸        日期:2010-04-13

[内容提要]:中国入世已经有多个年头,期间的优势,好处不少,但是接踵而至的问题也不少,中国入世过渡期也到了一个转折点。这些年,中国经济加速融入世界经济、对外贸易迅猛发展,但是,贸易摩擦的日益加剧与我国加入WTO以来的巨大成就相伴而至,尤其是反倾销问题仍然十分严重。本文通过对我国产品屡遭反倾销调查的原因进行分析后,提出了几点法律方面的应对措施,以便更好地应对当前这一突出问题。

一、 WTO与反倾销
WTO (world trade organization)是一个国际组织,它负责管理由其成员达成的多边贸易协议,特别是关贸总协议GATT(General Agreement on Tariff and Trade)、服务贸易总协议GATS (General Agreement on Trade in services)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 (Trade-related Aspect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世界贸易组织(WTO)成立于1995年,总部设在瑞士日内瓦,目前已有135个成员国家和地区。世贸组织是全球唯一的一个国际性贸易组织,负责处理国与国之间贸易往来和协定。成立世贸组织的基本目的就是促进各国的市场开放、贸易自由、调解贸易纠纷,实现全球范围内的贸易自由化。中国于1986年7月11日正式提出复关申请,经过15年“马拉松”式的艰苦谈判,终于在2001年12月11日,正式成为世界贸易组织第143个成员,中国的加入被公认为是世贸组织成立以来最重大的事件。

但是,“反倾销”问题并未随着入世而解决。那种认为“中国加入WTO后将会更好地参与世界公平贸易竞争,国外针对中国产品的反倾销诉讼会大幅度减少”的想法未免有些不切实际。事实上,加入WTO只不过是为我国提供了一个参与国际公平竞争的机会,使得我国可以利用WTO规则及其有效的争端解决机制来应对国外对我国反倾销中的不公正或歧视待遇的问题。在这里,有必要先对“倾销、反倾销”问题进行简要分析。

  倾销(dumping),实际上是一种“差价销售”(price discrimination),即在两个市场上,同一种货物用两种不同价格出售。《关于实施〈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议〉第6条的协议》,又称为《反倾销协议》,明确界定“倾销是指一项产品的出口价格低于其在正常贸易中出口国供其国内消费的同类产品的可比价格,即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进入另一国市场。”世贸组织的《反倾销协议》规定,一成员要实施反倾销措施,必须遵守三个条件:首先,确定存在倾销的事实;第二,确定对国内产业造成了实质损害或实质损害的威胁,或对建立国内相关产业造成实质阻碍;第三,确定倾销和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反倾销协议》中规定的允许“抵消”(offset)或制止(prevent)该倾销行为的手段只有一种——征收反倾销税。

  所谓反倾销,就是当一国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进入另一国市场(即倾销),并对进口国相似产品工业造成实质性损害或威胁,且倾销与损害有因果关系时,则进口国为抵消或阻止倾销,可征收不超过该产品倾销幅度的反倾销税的行为。伴随着改革开放发展起来的我国经济正逐步融入全球经济一体化,多年来我国年平均出口增长率一直保持两位数的增长态势,对外贸易取得了长足发展,我国已成为世界上最大的鞋类和纺织品出口国。

但与此同时,与改革开放的历史相伴相长的国际反倾销浪潮却给我国外贸出口前景投下了阴影。截至2003年12月31日,国外对我国发起反倾销调查达560余起,涉案产品涉及五矿、化工、轻工、纺织、农产品、机械电子、医疗保健等4000余种。从对我国发起反倾销调查的国家和地区来看,不仅包括发达国家和地区,越来越多的发展中国家和地区也纷纷加入到对我国进行反倾销的行列之中。国际社会频繁的反倾销调查给我国经济发展带来了不容忽视的负面影响,成为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二、 中国产品屡遭反倾销调查的原因分析
从1979年8月欧盟对中国出口的糖精钠提起反倾销调查以来,对华反倾销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自95年来,我国一直“稳居”遭受反倾销调查数量榜首,入世前3年,共有27个国家和地区对我国进行反倾销调查,共计138起,涉案金额34.5亿美元。对此,有必要进行认真分析。我认为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1、低价倾销的客观存在成为对华反倾销调查的导火线。国外对我国出口产品的反倾销调查在一定程度上也并非空穴来风。建国以来,我国经济取得了迅速发展,但由于市场尚不规范,盲目跟风现象广泛存在,从而导致了大量的缺乏目标性的重复建设与盲目发展的市场行为。市场上因而出现了大量过剩产品,企业为了生存在其国内和出口的销售策略上竟相采取低价倾销策略。

“在出口价格上,香港某刊物对我国160种出口产品的调查中发现,有120种商品价格比应有的价格低20%.由此可见以低于正常价格向外国销售我国产品的现象的确在一定的范围内存在。我国企业产品的倾销现象有着综合的深层原因。首先,与我国的国情相关,我国产品生产市场上原料与人力资源的价格相对低廉,因此各企业有条件依赖于低价策略来开拓国际市场,增强自己产品的竞争力,扩大出口。

其次,我国大量中小型企业不注意引进与学习先进的管理与销售观念,导致销售观念落后。中国出口企业大多缺乏对国际市场的深入调研和总体把握,单纯依赖低价战略打入国际市场的居多,具体表现在短视的国际营销策略上:出口企业急于出口,同行竟相压价,给进口国留下了中国企业“低价倾销”的印象;出口企业对进口国的社会风俗、消费群体及其心理缺乏了解,忽视出口产品的技术创新和后续改进,只能以廉价销售;出口企业未能把握国际市场和进口国行情,及时调整出口商品的价格和数量,致使某些商品大量涌入进口国,增大了对我国反倾销的概率。

2、中国的进出口贸易总额增长迅速,对世界贸易的影响力逐渐加大,这是根本原因。1994年中国出口贸易跃上千亿美元台阶,2000年又跃上2000亿美元台阶,整个90年代,中国出口贸易平均增长率达到14.5%,几乎是世界出口贸易增速的两倍。2001年(入世第一年)中国进出口贸易总额突破五千亿美元。

中国对外贸易继1997年跃升到世界十强以后,1999年跃升到世界第9位;2000年继续上升到第七位,以后也不断提升。中国出口贸易迅速增长必然取得更大的世界市场份额,一方面引起了同类产品竞争国的疑虑;另一方面在进口国造成了同类产品的更剧烈的竞争。因此,一些国家便会想尽办法来削弱我国在某些行业和领域的比较竞争优势地位,而征收高额“反倾销税”则具有立竿见影的效果。因此一旦被调查的中国产品被课以高额反倾销税后,将会失去价格优势,对于缺乏品牌效力的国货来说其竞争力便会大打折扣。

  3、欠缺合理的外贸出口结构是频遭反倾销调查的重要原因。①从出口产品的结构来看,偏重于劳动密集型的产业如纺织工业、轻工产业和农副业(尤其是捕捞业)。分析此类产品的价格构成,可以看出,人工费用占很大的比重,而这种价格构成正是此行业的比较优势之所在(美国产业工人的工资水平相当于中国工人的36倍),而这些产品在国际市场上长期呈过度竞争的态势,产品的附加值相对偏低,而构成“倾销”的一个重要条件便是“低于正常价格”,因此这些行业成为“反倾销”调查的“重灾区”便不足为奇了。②从市场结构看,我国直接出口和经香港转口的出口中有65%是以欧美为目标市场的,出口市场过于集中,这样必然会增加与这些国家产生贸易冲突的机率,据统计,近九成以上的反倾销措施是由美国、欧盟、加拿大和澳大利亚实施的。

  4、反倾销作为世贸组织允许的保护国内相关产业不受冲击的法律武器,被一些国家滥用。随着各国关税的进一步降低,用关税避垒保护国内产业已不大可能,而且关税减让是双方的,任何一方不得任意提高,而反倾销税的实施是单方的,进口国有自由裁量权,反倾销税也普遍高于关税,因此各国普遍采用这种又合法又便利的方法,转嫁经济危机,保护国内工业,甚至扩大自己产品的市场占有率,将进口产品挤出国内市场。

  5、“入世”后仍存在“入市”问题 。我国虽然已经成为WTO的成员,但确是以“非市场经济”(non-market economics)或称国家控制经济(state-controlled economics)的身份进入的。在反倾销法中,非市场经济国家通常是指那些实行公有制和计划经济,企业的生产、销售活动和产品价格由政府决定,货币不能自由兑换的国家。一些国家在反倾销调查过程中,采取歧视性政策,视中国为“非市场经济国家”,因而采用不合理的“替代国(subrogate country)价格比较” 的办法来衡量中国产品是否倾销。虽然近几年来,对我国非市场经济国家地位的认定有所改变(目前已有新西兰、南非和东盟等从整体上承认我国的市场经济地位),但“非市场经济国家”地位问题仍未从根本上得到解决,在今后一段相当长的时间内仍然是我们无法回避的一个问题。

6、我国企业对反倾销调查消极应对。在我国加入WTO以前,在对我国的反倾销案中,经常出现无人应诉的局面,结果使对方不战而胜。据统计,在对华反倾销案中,我国至少有一半的企业不去应诉,直接导致了80%的反倾销案件败诉。国内企业对国外反倾销不积极应诉的主要原因是缺乏反倾销知识和反倾销专业人才,对国外实施反倾销措施后对国内企业造成的后果认识不够,同时应诉费用高昂也影响了国内企业的积极应诉。而且越是如此就越导致国外的变本加厉,久而久之,又鼓励了国外相关产业的反倾销势头。

比如在1994年,美国对中国大蒜进行反倾销调查时,就是由于没有中国公司应诉,结果我国被裁定了高达376%的反倾销税,中国大蒜被迫退出美国市场。而且在大蒜案之后,由于起诉方律师看到了中国企业不愿应诉,又鼓动美国蜂蜜行业对中国提起反倾销诉讼;在蜂蜜案件进行过程当中。还是这家律师事务所,又说服美国自行车生产企业对中国提起诉讼,接下来是蘑菇罐头,再接下来是靛蓝染料,总共影响了中国高达3亿美元的出口。

  三、 我国应对反倾销调查应采取的措施与对策
正像前面说的那样,中国尽管已经加入世贸组织,但是在最近的十几年中(2016年以前),无法改变在美国及欧盟反倾销诉讼中的非市场经济地位这一残酷现实。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我们只能坐以待毙。消极以对。事实上,虽然国际贸易保护主义有所抬头,我国产品频繁遭遇反倾销调查,但由于我国有关部门进一步加大了组织应诉、法律指导、经费支持等方面的工作力度,这些年我国的反倾销应诉工作成效显著,据统计近几年的绝对胜诉率(无税和无损害结案)达到37.5%。由此可见,只要策略对头方法得当,我们还是可以取得一定成效的。以下是一些具体的法律措施与对策。

1、积极发挥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职能。
政府通过双边或多边谈判施加积极影响。我国政府应将反倾销问题列为与国外政府进行双边谈判的重要议题,从外交领域施加影响。一方面,要求国外政府取消在反倾销中对我国实施的“非市场经济国家”等歧视性做法;另一方面,争取与对方达成双边反倾销互惠条款或缓冲条款。政府应加大对企业出口行为的管理,加大宏观调控力度,进一步整顿外贸秩序,严格制止出口企业相互倾轧,低价竞销的做法。

2、充分发挥出口企业的主观能动性。
一方面,要及时收集国外市场商情资料,建立起完善的反倾销预警机制;另一方面,企业要规范和优化自身的出口行为。首先,要加强自律、有序竞争,以合法的竞争策略、合理的竞争价格开拓海外市场;其次,企业要能力合作、信息共享,共同开拓中国企业的产品在国际市场的生存空间;再次,要实施多元化的出口战略,增加出口产品的质量与种类。

3、利用WTO争端解决机制维护我国的合法权益。
我国已正式成为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可以充分利用争端解决机制来保护自己。维护入世后的企业利益。在遭到不合理的待遇或是遭到有违世贸宗旨的不公平对待时,我们完全可以向WTO的贸易争端解决机构提出申请,由WTO的争端解决机构DSB(Dispute Settlement Body)裁决,纠正其错误行为。

  4、加紧建立、完善相关法律,增加谈判筹码
一些国家将我国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但却认定了俄罗斯的市场经济地位 ,这些国家无视我们的改革开放所取得的成果,无视这些年来经济建设所取得的巨大成就,这无疑是对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一种歧视。一些国家在认定一国是否属于市场经济国家时,夹杂了太多的意识形态上的东西,这种人为将法律、经济问题政治化的行为说到底就是冷战思维在作祟,不仅违背了WTO《反倾销守则》的规定,而且是对世贸组织所倡导的公平与自由贸易原则的公然践踏。但是同时,我们也应该从自己身上找毛病。我国在此方面的法律制度的确还不是很健全,这在某种程度上造成我国的企业(尤其是国有企业)不能成为真正意义上的市场竞争的主体,不能完全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来运作。而这又会成为这些国家否认我国市场经济地位的理由。

  对我国而言,虽然短时期内非市场经济地位无法改变(实际上新西兰、马来西亚、新加坡和东盟整体确认我国为完全的市场经济国家,美国和欧盟也把确认我国为市场经济国家的问题提上了议事日程),但这并不意味着中国的每一个企业或者行业都因此注定遭到反倾销调查,只要我们的企业能够证明其产品的成本和价格结构按市场原则来运作,是能够获得市场经济地位的承认。

中国入世首席谈判代表、现任博鳌亚洲论坛秘书长的龙永图曾强调:“依据《中国加入WTO议定书》第15条,只要企业能证明自己在制造、生产和销售该产品方面具备市场经济条件,没拿政府补贴,没有恶性竞争,没做假账,就可采用中国国内的价格或成本。”这其实给遭受反倾销调查的国内企业提供了一条生路,避免了过去被一棒打死的命运,已经有不少成功案例。事实上已经有很多国家早已在反倾销调查中认定了一些中国企业的市场经济地位。

  5、充分发挥商会、行业协会的积极作用。
商会及行业协会在沟通政府与出口企业的关系上有着承上启下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在反倾销调查中具有政府及企业不可替代的规范和协调作用:通过规范本行业企业行为,尽可能减少败诉案件的发生;通过组织本行业涉案企业应诉,尽可能减少败诉案件的发生。

多年来我国出口产品价格混乱,定价不合理,缺乏协调。行业商会在反倾销的实践中已认识到了这一点,各企业在多年的市场竞争中也体会到价格大战的危害,许多行业商会也对出口产品确定了相对统一的出口底价。但不乏企业违反规定,与进口商勾结,制造假文件,规避这种限价。为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对于那些违反商会规定的企业,一旦发现要严格按照有关的规定制裁,特别是在出口数量和配额上加以制裁,必要时还应追究因违规行为而给其他企业造成的损失,特别是因此而遭到国外反倾销投诉的,对违规企业要按该行业最后被确定的平均反倾销税的一定比例加以处罚,使得个别害群之马不敢再危害整个行业的出口秩序。

因此为了使商会更好的发挥作用,可以赋予商会和行业协会一定的权利。温州的烟具协会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据温州烟具协会会长、浙江大虎打火机有限公司董事长周大虎介绍,温州打火机行业通过协会牵头的方式,运用世贸规则,联合行业众多企业共同应诉。通过协会既可以方便与众多企业沟通,又能积极与政府方面协调。行业协会如何面对国际反倾销?我国入世后今后这类事情会很多,协会要牵头自身首先必须学习、掌握并运用WTO有关法律规则,培育一支懂国际法律和世贸规则的队伍,扩大服务范围,坚决抵制违反WTO公平贸易原则中不合理、不科学的标准。商会、行业协会要鼓励企业采用先进技术标准、管理经验,与国际接轨。

企业要坚持实施名牌战略,强化“内功”,不断强化创新意识和提高自己产品质量,实现“大、强、优”目标。使本行业在国际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6、提高企业应诉积极性,打好WTO官司
以往对华反倾销案件中,中国企业应诉率低的原因很复杂,但怕打“洋官司”或希望别人应诉,自己搭便车的想法是最主要的因素。有鉴与此,我们的相关部门应制定具体的操作规则,对积极的应诉企业给予奖励,贯彻“谁应诉谁受益”原则。另外,具体应诉中,企业除了要聘请精通WTO规则、国际法和国际贸易知识的律师抗辩外,关键是做好举证工作,就被诉企业情况、国内市场、起诉国销售情况、生产成本等内容,在律师指导下填写问卷调查。这也有赖于国内反倾销律师和专业队伍的建设,有赖于国内反倾销基金的尽早设立。

  四、总结
  改革开放三十年来,我国的外贸事业有了飞速的发展,已经成为一个名副其实的‘贸易大国’,但是离‘贸易强国’的目标还有不小的距离。欲使中国从贸易大国变为贸易强国就要从现在开始,借助加入WTO的契机,参与制定WTO规则,利用世贸组织规则,积极行使成员的权利,争取为我国外贸发展创造更好的环境。当前最紧迫的就是要作好反倾销方面的工作。


【参考文献】:
1、 赵维田:《世贸组织(WTO)的法律制度》,吉林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 56—62页。
2、 任泉:《WTO知识全书》,经济日报出版社,2001年版 120—123页
3、王林生、张汉林:《反倾销热点剖析》,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3—4页
4、 薛荣久主编:《世界贸易组织(WTO)教程》,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74—75页
5、 黄东黎:《国际贸易法 经济理论 法律 案例》,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85—88页
6、 张亮:“美国反倾销法中的非市场经济问题研究—兼及‘入世’后中国的法律应对策略”,《国际经济法学刊》第8卷
7、张汉林主编:《WTO反倾销争端案例评析》,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303—30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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