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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业务办案体会
发表律师:曹正丰        日期:2011-04-16

知识产权业务办案体会

文 曹正丰

进入律师行业以来,从不了解知识产权案件到喜欢上知识产权案件,由从未办过知识产权案件,到办理了不少知识产权案件,回顾这个历程,感到值得反复回味。结合自己的实践,谈些体会,供大家参考。

我之所以喜欢知识产权案件,来源于兴趣。兴趣之源头,在于我刚从事律师工作时遇到的一个案件。

上世纪90年代初,谭某的小孩从农村转到了市里小学读书。与谭某有矛盾的钱某,以谭某的名义向市教育局写了一封举报信,说小孩所在小学的老师经常向其索要礼物。该举报信转给学校后,调查下来根本没有信中所写的事情。虽然谭某反复解释自己根本没写这封信,但学校考虑到已造成的不良社会影响,坚决要求谭某查清真相、澄清事实,否则要让谭某小孩退学。谭某万般无奈之下找到我,希望借助法律途径解决这一难题。经过对事情的仔细研究,反复对照法律,最后选择以侵犯姓名权起诉。这在当时是新类型案件(那时没有知识产权案件的名称),法院也很重视,庭长亲自审理。结果我方胜诉,解决了谭某的难题,我也很高兴。从此喜欢研究新类型案件,也就是知识产权案件。

到了1995年,顾问单位常熟市鼓风机厂碰到了这样一件事。在上海展览会上发现江阴某风机厂散发的产品宣传册,其中的图片抄袭了鼓风机厂资料上的图片。鼓风机厂对该产品是申请了专利的。企业找到律师寻求法律支持。听了介绍,无法判断江阴某风机厂是否已经生产了该产品。怎么及时有效地制止其侵权行为,我们有三条路可走:一是找到它生产专利产品的生产证据从而提起诉讼;二是以它许诺销售侵犯专利的产品来维权;三是看其产品图片是否侵犯我方著作权。对产品图片是否拥有著作权,当时的法律规定不是很明确。我建议还是选择打侵犯著作权的案件。到了无锡市中院,法官听了很感兴趣,爽快地同意立案。经过审理,对方承认了侵权。

这个案件的成功,从实务上解决了产品图片的著作权保护问题,弥补了当时法律的不足。据后来了解,承办法官没有就案办案,而是深入研究,总结本案中的问题,写出了调研文章。这篇文章还影响到后来的法律修改,在著作权法修改时增加了产品图片的内容。现在常常有一些单位或个人在著名企业网站上下载其产品图片用来作为推销自己产品的图片,对此我们可以从侵犯著作权的角度去制止。承办该案给我的体会是,被侵犯的权利有多重时,应该选择能最及时、最有效地制止侵权行为的方式。律师要选择容易取得证据,能及时胜诉的路径形成案件。同时,在办好案件后,应该找出问题的核心要素,找出法律规范与实际的差异,及时归纳总结,撰写调研文章。承办此案的法官在这方面做得比较好,他的意见被立法采纳,是件不容易的事情。

及时有效,在专利纠纷中尤为显著。在专利侵权案件中,往往时间就是利润。原告辛苦准备了好多起诉的材料,满怀希望得到法院迅速的保护,结果起诉到了法院,被告向国家专利局提出该专利无效的申请,法院只得中止审理,等到国家专利局下达有效裁定,时间已经过去很长了。这个过程中,被告获取了大量非法利润。即使最终法院认定侵权,判赔几十万,被告已经无所谓了。如何迅速及时就显得不同寻常。虽然在制止该类行为时,原告可以申请法院对被告采取先行禁令措施,不过法院对是否采取该类措施是很慎重。

在办理专利侵权纠纷中,代理人对专利要能深刻理解其实质(即新颖性)。尽管我们律师对某些技术领域不熟悉,但还是要在该技术领域专业人士的帮助下,去分析对比该专利和侵权产品。必要时可以查阅专利档案。大家可以学习一下最高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的司法解释,就知道查阅专利档案的重要性。有这样一个案例,我市某厂被控侵犯一个工艺流程的实用新型专利。该厂感到很委屈,据他们了解国外如日本、德国早就有类似工艺流程。如果我们简单提出该专利无效,国家专利局并不一定认可。根据我以往在办理专利时的经验,象涉案这种情形,国外已有类似工艺但国家专利局仍授予他专利,一定有其理由和原因。于是决定去国家专利局调查专利档案。结果,在该专利档案中专利审查员的意见反映,原告一开始申请的专利,经专利审查员审查,审查意见要求限制在一定的参数范围内,最后原告选择了特定的一组参数系,才被授予了专利。据此,我们确定了应对方案,认为我们现在使用的工艺流程中的一组参数和原告的既不相同又不等同,我们不侵权。最后法院采纳了我们的意见。就专利的等同原则,后来主审法官还撰写了理论文章,我也写了类似文章,编在常熟律师文集中(大家可以拿来参考)。在本案中,原告在举证中将使用该工艺流程生产的产品作为专利产品来作为实物证据举证。法院明确释明这不是被控专利产品。原告为此与我们纠缠到二审法院。所以,作为代理人还应该了解什么是专利,什么是专利产品。

再说一个侵犯商业秘密的案件,为此,我曾写过一篇叫做《真理与歪理的较量》的文章。当时,侵犯商业秘密的案例很少,法院在审理时也没有经验。我们原告认为被告侵犯了原告的技术秘密。法官要求我们拿出技术秘密,作为庭审举证,而且要给被告看,我们觉得一是怕二次泄密,二是不知道被告对我们技术的知晓程度,真是左右为难,但没办法还只得举证。就此问题,后来最高院在无锡开了个会,决定遇到此类问题,原被告双方各自将自己的技术方案封存起来,交由专家拆封鉴定。我们这个案件后来也请专家鉴定,专家鉴定意见,我们的技术方案有两个秘密点,认定属于商业秘密。该案最终我们胜诉。我们现在做企业法律顾问时,经常要起草商业秘密保密协议,我的意见是可能很多不是商业秘密,如果真的有商业秘密中的技术秘密,一定要求企业采取最有效、最合理的保密措施,因为一旦泄密,企业将失去核心技术。

总的来讲,知识产权领域涉及很多的法律知识,也涉及很多的法律外知识,值得我们去深入钻研。多年来的办案体会,让我感到如果想更快更好地提升自己的办案技能,在办案过程中勤于总结,勤于撰写理论分析文章,是一条成功的道路。

今天就谈这些,不对之处敬请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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