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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律师执业诚信
发表律师:黄伟东        日期:2013-02-06

浅析律师执业诚信

黄伟东

[内容提要]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需要建立自己的诚信,包括主观诚信和客观诚信。在此过程中,需要结合时代发展的特点和要求,需要思考律师行业如何长远发展,以建设符合一般发展需要和当下特殊需要的律师诚信。

[关键词]主观诚信、客观诚信、时代诚信

 

    律师行业作为服务业,提供的是法律服务产品,面对的是特定的委托人,影响的是不特定的社会大众。律师执业中的诚信如何界定,众说纷纭。目前律师行业及律所管理中如何规范诚信,又面临很大的难题。

    律师名称中有一个“师”字,韩愈说过“师者,所以传道、授业、解惑也。”虽然他当时主要指的是老师,但对律师来讲,律师之“师”也有这几个方面的内涵。律师应当是传法治之道,授公平正义之业,解当事人权利被侵害之惑,以维护法律正确实施,使公平正义贯彻于每一个案件。律师执业之所在,应当是法律之道之所在。律师要做到这些,要成为法律之“师”,遵守诚信之道,是应有之义。

    何谓诚信?百度百科对诚信是这样分析的:在一般意义上,“诚”即诚实诚恳,主要指主体真诚的内在道德品质;“信”即信用信任,主要指主体“内诚”的外化。“诚”更多地指“内诚于心”,“信”则侧重于“外信于人”。“诚”与“信”一组合,就形成了一个内外兼备,具有丰富内涵的词汇,其基本含义是指诚实无欺,讲求信用。孟子说“诚者,天之道也,人之道也。”《中庸》也说:“诚之者天之道,诚之者人之道。”先哲将诚上升到一种自然规则,一种基本规则的高度。它注重的诚意、正心、修身。

    由此可知,诚信涉及内外两个方面。具体到我们律师,也同样可以区分为内在的真诚和外在的取信于人。

    一、律师执业诚信的主观诚信

    律师首要的是自己在内心确立诚信的理念,确立内在之诚。笔者将这一方面的内容称之为“为主观诚信”。也就是要内心信仰诚信,追求诚信。

    分析律师的主观诚信,首先是要有自知之明,也就是真切了解自己的学识水平、执业技能水平和排除自身价值观偏好的能力。学识丰富与否,决定了是否能够面对错综复杂的案件事实,迅速、准确地找到问题的症结,能否找出通向幽处的曲径。执业技能的高低,决定能否做到不仅懂得问题的实质,而且能够通过自己的执业行为实现自己的判断,决定了律师能否磨亮自己手中的法律武器,披荆斩棘,攻城略地,为当事人赢得最大的胜利。当前律师业中存在根本没有好好学习,没有掌握相应的技能,对自己没有真实的了解,而只是盲目自信。殊不知,这是极为不诚信的。

    排除自身价值偏好,是为了避免自己的价值观影响到对委托人及其诉求的正确判断。因为在某种意义上讲,在律师眼中唯一的衡量标准是法律。虽然类似的事情如果让律师自己去选择取舍,是不可能去做的,但当事人要做,律师只需要关心是否符合法律。现在有很多人过于屈服于当事人的要求,有人就反其道而行之,固执于律师个人的价值观,过分看重委托人的委托事务与自己价值观的一致性。这实际是以个人偏见来取舍,也是一种不诚信的表现。我们要以法律蕴含的基本原则,作为行动的指南。

    律师主观诚信的第二方面是待人以诚,律师要持坦荡胸怀,与人坦诚相见。

    有许多律师认为,律师不应该将自己正确的想法告诉当事人,不能让当事人了解自己的准确判断。对此,笔者不敢苟同。法律服务解决的是社会问题,很多也体现为当事人的心病。虽然其外在为某种物质利益之争,但归根到底涉及当事人的精神世界。律师通过法律服务,为当事人排忧解惑,为当事人谋取合法权益,最终为当事人消除心头的负担。要实现这个目的,缺乏有效而真诚的沟通,是不可能实现的。律师也不应当通过欺骗而获得当事人的委托,更不应当通过不诚信的服务,使得当事人对法律没有任何信仰,只有利用的功利之心,对社会没有任何感恩,只有为我所用的丛林法则。律师需要通过这方面的诚信,是自己是一个“师”而不是一个“匠”。

    律师主观诚信的第三层次是信守立场,就是坚守自己法律人的立场。

    在重庆打黑过程中,有律师,包括具有教授称号的人,表现出没有坚守自己的法律人立场,屈服于政治和强权,做了刑事诉讼中的顺风杨柳。这种做法就是一种极不诚信的行为。律师生活在社会中,也是在社会中执业,当然需要注意所处的社会环境,当然需要保护自己,避免因为正常的执业而遭受不当的磨难或追究。但是,无论如何,律师也不应当为了屈服于邪恶,屈服于暴力,而置职业操守于不顾,随意变换自己的执业立场,罔顾应当为当事人服务的宗旨,做出助纣为孽、为虎作伥的事情。

    二、律师执业诚信的客观诚信

    作为法律服务的提供者,律师最重要的是面对委托人,面对社会公众,实施法律服务。这个过程中一定要做到昭示诚信、取信于人。笔者将这称之为律师的客观诚信。

    一是不能违反法律规范

    律师从事的是法律服务,应当且必须以法律作为自己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虽然在法律有不同的规定和不同的理解时,律师可以只引用对己方有利的条款和解释,虽然在法律规范不完备时,律师可以从中找出漏洞,从而为己方寻找获胜的途径,但是,律师不能明显地、公然地违反法律,或置法律的公平正义于不顾,肆意玩弄法律。表面上看,很多大律师似乎是在吹毛求疵,似乎为了当事人的利益攻击法律,但我们细细分析,就会发现,真正的律师,始终是把追求法律的真正目的和原则放在首位,他们把具体个案中的情形与法律在比较,找出不足的地方,找出应当怎样做的依据,从而维护当事人的利益。他们不是就案件谈案件,也不是就法律谈法律。他们挑的是现实司法不符合法律的刺,挑的是对方没有真正理解法律的刺。

    二是不能违反职业道德和执业规范

    现代律师出现于西方,我们都知道在西方,律师有一套严格的职业规范。谁要是违反了这套规范,是会受到严厉的处罚的。我们国家,律师协会也制订了相应的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这是法律原则和基本社会道德,与律师执业特点相结合的产物。如果不能遵守它,势必会造成律师队伍的混乱。在这里,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利益冲突的避免。诚信的律师是绝不会允许出现利益冲突的情形。这会对当事人带来极为不良的影响。

    如今,很多律师对律师职业道德看得太轻,没有意识到这个问题在社会公众中的分量。虽然,律师是以法律为准绳的,但律师执业的方方面面,还是受到社会道德的约束。如果律师执业所体现的道德水平远低于社会一般水平,那么又怎能让别人尊重为法律之“师”呢?如果律师整体被看轻,被作为一种追求每种利益的工具,那一定是律师的悲哀。

    三是不能言而无据,乱打诳语。

    律师不能在委托人面前口无遮拦,不顾及自己的能力,不顾及社会环境,不顾及法律的规定,随心所欲地发表分析意见,“诳语”连篇。许多人为了推销自己,为了揽到案件,毫不顾忌自己的能力,也不根据案件的实际,随意“高谈阔论”,吹嘘自己的能力,夸大可能取得的成功,对当事人做虚假陈述,诱导当事人委托自己。

    四是不能言而不行,充满诓语

    律师说出的话,尤其是在委托人满怀希望时律师作出的承诺,一定要尽心尽力地去实现它。不能仅仅为了收到案件,说过就算了。很多人把律师说话当做酒台茶桌上的闲聊,不能切实地做到,也不去努力实现。

    有一句名言说得好“你可以一时欺骗所有人,也可以永远欺骗某些人,但不可能永远欺骗所有人”。律师如果欺骗了别人,会有更恶劣的后果。他只会损害行业的声誉,只会让社会轻视律师这个行业。

    五是不能做顺风杨柳,跟着当事人的要求转。

很多当事人常常会提出自己特别的要求,常常罔顾法律和人伦道德,要求律师为他的利益不择手段。对此,律师要有定见,要有定力,很多律师能够做到“不为三斗米而折腰”,却为万金而折腰,当面对十万金、百万金甚至更多时,常常完全忘记了自己的职责,忘记了自己身负的职业操守,置自己的人格于脑后,像逐臭的苍蝇。此时,一个律师能有什么诚信昭示于人?这样做对律师形象的损害最大。

    三、面临当今社会思潮中的律师诚信

    中国有一句老话“世风日下,今不如昔”。这反映出不同的社会时期,总是有它的特点。当今中国面临数千年来未有的变局,中国社会正发生翻天覆地的变革。传统道德约束力日趋减弱,法律规范的约束力尚待时日,人们在利益面前,越来越暴露出自私贪婪的本性,越来越反映出弱肉强食的丛林法则的幽灵不散。律师在职业中常常遇到委托人提出非分的要求。很多当事人对自己的律师要求罔顾法律,只要自己利益最大化,同时又对对方律师要求恪守法律和律师职业道德。这种悖论时常围绕在每一个律师周围。我们面临着一种取舍。

    环顾中外,律师的商业化趋势也是不争的事实。现代经济日趋全球化,商业运作的规模、范围越来越大,越来越广,单纯技术性非讼服务领域不断扩大。所谓全球百强大所,也均以商业律师服务立足,改变了以往著名律师以人权,以刑诉案件立足的局面。这种状况引发了行业内的震动,引发了从业律师的反思和躁动。有人认为,律师就应当为委托人谋取最大的利益,律师也需要从中实现自己利益的最大化。我们也看到,社会最终评价律师、有关部门评定律师,无非是按照律师的经济创收的多寡来论英雄的。

    我们是否不要底线了呢?是否只要考虑自己收费的大小呢?答案是否定的。商业化趋势的发展,只说明我们的执业方式存在更新,不说明我们的行为准则和执业理想发生了根本变化。现代社会从某种意义上讲比以前更世俗,更逐利,但人类精神世界的追求没有变。律师也是如此。

    四、律师诚信状况与律师行业的未来

    应当看到,目前在我国,律师诚信现状不容乐观,诚信建设任重而道远。内因上讲,律师行业中也确实存在害群之马,影响了行业的整体声誉。外因上讲,社会对律师的了解和理解也不够,法律职业共同体对律师行业带有歧视和偏见,造成律师生存和正当维权的困难。

    一方面行业自律管理要加强,严格准入关,严格对入行人员品行的筛选,对品行不端、缺乏诚信的人,尽量阻止在行业之外。入行后,一旦发现有不诚信行为,要果断清除出律师队伍。水平高下,是客观存在的,也是不可能解决的,但诚信与否是每一个律师都能做到的。如果有做不到的,非不能也,是不为也。

    另一方面,司法行政对于事务所的不诚信行为,要加大处罚,使诚信立所、诚信管理成为律师事务所的必然首选。

    第三,对律师行业的特性和正面形象要多宣传。比如李庄案等近两年来产生社会影响的律师事件,值得向社会大众广泛宣传律师的所作所为,让社会更好地理解律师。行业协会要发出律师自己的、特有的声音,消除社会的误解,形成良好的行业与社会的互动。

    单纯严管律师或律所,不可能彻底解决律师诚信建设这一影响行业长远发展的根本问题。需要的是全体律师共同提高自我修养,同时共同争取正当权利,创造律师业健康发展的氛围和环境,才能形成良性的诚信发展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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